氣候變遷下的企業責任與責任投資 FROM: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網站專欄文章 http://csr.moea.gov.tw/articles/articles.asp
甫於98年
這樣的結果,大致與會前各方的預期相距不遠。美國與中國這兩個合起來佔全球碳排放四成的國家,在關鍵的議題上各有堅持,已開發國家與由77國組織(G77)所代表的開發中國家對全球減排費用分擔的歧見也未得到適當解決,從而使會議無法達成任何具約束力的決議。情勢如此艱困,於是在「哥本哈根協定」中並未訂定2013年後已開發國家的具體減量目標,也未明確指出2020年、2050年全球應執行的減量目標。不過,「哥本哈根協定」還是表明認知到應當依照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所述願景,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攝氏度2以下,並在公平的基礎上以行動達成上述目標;在減量目標上,附錄I各締約方將在
至於在資金方面,已開發國家廣泛承諾將採取包括通過國際機構進行林業保護和投資等方式,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向發展中國家提供300億美元的額外資金,並在實際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和實行減排措施透明化的背景下,承諾在2020年以前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資金用於解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需求。這些資金的來源將包括政府資金和私人資金、雙邊和多邊籌資,以及另類資金來源。多邊資金的發放將通過為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代表權的治理架構來實現;而此類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會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來發放。哥本哈根氣候基金將作為締約方協定的金融機制運作實體,以支援發展中國家實施包括REDD+、調適性行動、能力建構以及技術研發和移轉等用於延緩氣候變化的方案、計畫、政策及其他活動。
此外,哥本哈根協定還表明認識到減少濫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關重要的,需要提高森林對溫室氣體的清除量,並立即建立包括REDD+在內的機制,為這類措施提供正面誘因,並促進已開發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的流動。協定另也提及,將採取包括碳市場在內的機制,來提高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進減排措施的實行。
這些會議結果,對於關切企業責任與責任競爭力的公司,確切的意涵為何?一月在紐約召開的責任投資會議,乃是觀察此一問題的良好切入點。世界上最大的法人投資機構,緊接著哥本哈根的國際氣候公約談判,齊聚一堂在
這些集聚於此次會議上的投資機構,某個程度代表著國際責任投資社群的主流意見。他們在氣候變遷問題提出的觀點,不但對於台灣發展責任投資有相當的參考價值,由於這些投資機構乃代表著當今責任投資界的主流觀點,他們的看法對於此後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的走勢也有著不可忽視的潛在影響,成為觀察企業社會責任趨勢時必須列入考量的意見。
代表13兆美元的法人投資機構者,在此一會議中以共同聲明表達了他們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結果的評價:「雖然我們對在哥本哈根會議後還有多少工作要做有著嚴肅的認知,但我們依舊為會議取得逐步的進展感到鼓舞。美國,中國和印度實現了一定程度的承諾,這是一個重要的、前所未有的一步,我們敦促各國能按照哥本哈根協定,在本月底前提出有雄心的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削減承諾。此外,已開發國家承諾提供數十億美元的資金用於發展中國家,代表著一個重要的開端。」
這個評價,在基調上呼應著聯合國秘書長對哥本哈根會議成果所表示的意見:儘管差強人意,但會議仍然是成功的,是「朝正確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然則儘管對會議結果保持審慎的樂觀,但該聲明也同時發出呼籲,希望能在今年經由國際談判來通過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全面的長遠措施來推動減碳和調適計畫,促進資金和技術的轉移。但該聲明也不僅只是呼籲各方支持和推動對氣候變遷的國際協議,它更強調要重視國家的政策行動,同時籲請美國和其他國家迅速採取行動,推動強有力的氣候變遷政策。這些法人投資機構希望告訴美國和其他政府的決策者:「我們不能坐等全球性的協議。」
他們在聲明中呼籲美國和其他國家政府,應該迅速採取強有力的國家氣候政策來推動低碳投資,以減少碳排放所導致的氣候變化。他們認為,最近在哥本哈根的氣候變化談判,在融資承諾上主要注意力是集中於推動和擴大公共和私人投資的規模,以能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但他們強調,可是研究表明,全球在未來 20年內需要數萬億美元的額外投資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全球過渡到低碳經濟的經費中,可能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將會由私營部門的投資機構進行融資的。為催化這些投資,投資者聲明特呼籲各國政府立即採取或支持下列的政策行動:
一、擬定短期和長期的碳減排目標;
二、形成有效的碳排放價格,以協助投資能轉向於低碳解決方案;
三、加快部署有關提升能源效率,促進再生能源以及清潔車輛和燃料的能源運輸措施;
四、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促進可以動員大規模私營部門投資的新籌資機制;
五、在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支持與氣候有關的調適措施和資金;
六、要求公司充分揭露與氣候有關的實質風險和管理這些風險的策略。
總結而言,透過這個聲明,私人投資機構呼籲各國政府能在限制碳排放,提升能源效率,發展再生能源,推動綠色融資機制和其他相關政策上加速前進,以加快清潔能源的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這些投資機構相信,能儘速制訂全面性的氣候和能源政策的國家,將在未來的世界享有競爭優勢。投資者聲明特別表明,一個國家在具備全面性的氣候和能源政策時會產生巨大的競爭優勢。該聲明甚至特別舉例說明:「例如,對以解決氣候變化為主要焦點的產業,德國的綜合性政策已引發重大的私人投資,從而產生超過美國 8倍以上的人均再生能源工作。」
對於台灣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策略規劃來說,這些聲明事項表露著幾點值得注意的趨勢,特別分述如下:
一、國家政策行動將對企業的評價產生影響
對台灣來說,「我們不能坐等全球性的協議。」該是這份聲明中最值得注意的觀點。安妮‧史特斯堡,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CalPERS)的執行長,掌管美國最大的公共退休基金,其下所管理資產超過 2050億美元,在會議中基表示:「投資機構隨時準備著擴大投資來建設低碳經濟,但沒有政府政策來創造一個穩定的投資環境,我們的雙手是被綁住的。在這方面,美國的領導角色是關鍵的,包括美國參議院能採取行動,來限制碳排放,和對碳排放制訂出一個價格。」
凱文‧帕克,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的全球主管和德意志銀行集團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也發出了明確的訊息:「投資機構最需要國家和各州議會做的是的透明度,長期一致和確定性。除非美國國會通過氣候法規,美國將在發展再生能源和氣候變化等產業的競爭中處於劣勢。」
從該聲明中對於國家層級政策行動的期待與關切來說,我們可以預期未來投資機構在由氣候變遷角度評價企業的競爭力與投資價值時,將會同時越來越關注各地政府的政策行動如何型塑企業的競爭脈絡。在投資社群來說,政府是否能積極制定長期、穩定的氣候政策,去除政策的不明確,避免市場預期以外的政策急速轉向,乃是激勵對低碳技術與管理的投資和產業創新的最重要因素。
尤其,哥本哈根會議雖然沒有帶來世人預期的重大突破,而新的氣候變遷全球治理架構也還有待日後的會議來進行協商,但各國政府對於氣候變遷問題的政策作為並未因此而停滯;相反地,由於意識到因應氣候變遷問題在建構產業競爭力上的重要性,雖然各國政府在國際會議上各有堅持,互不讓步,但在談判桌外卻紛紛急速展開對國內產業低碳化的支持措施。從中國、美國、日本、歐盟,到韓國,沒有任何國家想在產業低碳化的趨勢中缺席,更是積極將發展低碳經濟納入國家競爭策略,尋求各自切入市場的契機與利基。而這些政策行動,由於與國家競爭策略密切結合,自有其依據市場與技術的發展趨勢而擬定的進度,是不會受到國際治理架構所左右的。這些國家政策行動在整體推動架構上的完整度與成熟度,是否具備可行、可信的長程減碳架構與配套措施,都將影響其對於激勵產業低碳化,促進相關投資和提升投資規模所可能造成的作用,也無疑將因此成為未來左右資本市場資金動向的關鍵因素,
同時,企業界也應該瞭解到,國際協議與全球治理架構停滯不前的情形,將只會使得各種與氣候變遷相關的、以市場競爭為本的自願性企業責任倡議更顯得重要。加上地球環境惡化的態勢日趨顯著,消費者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意識越來越高,隨之驅動企業競爭的主軸朝向產業低碳化的趨勢而逐漸發展,於是,以碳密度和減碳承諾為基礎的市場區隔與差異化策略將會更加受到消費者青睞。就此而言,不論國際協議的進展如何,台灣企業都必須關注各國政府的相關政策行動,仔細評估各國政府行動對激勵和支持既有的與潛在的競爭對手所可能產生的作用。此外,台灣企業在關注各國的相關政策機制設計時,也該注意到,國家政策行動的角色被突顯出後,各國企業參與氣候變遷治理過程的空間也會相對加大。台灣企業也必須相應地增加與政府部門的合作,致力於更有建設性的對話,以促進有效率的節能減碳制度機制的規劃和推動。
二、碳資訊揭露的制度化
歐美金融業者對於氣候風險與機會表達日益升高的關注,早已經不是新聞。以保險業為例,瑞士再保公司與慕尼黑再保公司都對氣候變遷在保險業企業經營上的影響進行過分析;許多保險業者,也紛紛加入 ClimateWise組織,研究如何回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風險與機會,這些回應行動包括從消費者的氣候意識,風險分析,企業的環境影響,到將氣候變遷納入投資決策的管理技術等。「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更是直接成為投資機構與公開上市大型企業中介機構,對大型上市公司進行碳排放、碳管理和碳策略的問卷調查,協助投資機構分析各企業對於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的回應。
在這些背景下,投資機構因而也在聲明中指出,由於投資者在汽車,電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保險,房地產,建築,基礎設施,金融,林業等產業部門都有著投資,需要更多有關企業對氣候風險和機會的準備和行動的資訊。投資機構認為,由於這些資訊需求正反映了他們自己的企業責任和信託義務,因此聲明特別鼓勵所有的法人投資機構,包括資產管理者和資產所有者,能確保正在將氣候變化的風險和機會納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治理體系和投資組合的估價中。
然而,聲明中也強調,雖然這些投資機構多年以來不斷鼓勵企業採取完全的氣候風險資訊揭露措施,但迄今為止,自願性的資訊揭露已經被認為不可能實現投資機構所期待的滲透率。但對於投資機構而言,他們需要有這些充分的資訊揭露,以透過這些被揭露資訊的作出最佳的使用,來協助達成高效率的金融市場運作,和配置資金到最有效、最有希望的技術,商業模式和公司。
基於此一理由,參與聲明的投資機構對於資訊揭露表達了強烈的訴求;他們主張,揭露與氣候有關的實質或重大(material)風險,必須成為對所有上市公司的一種強制要求。他們呼籲全世界的金融監理機構,包括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公司向投資者揭露與氣候相關的實質或重大風險,以及公司對管理這些風險所擬定的計畫。該聲明同時指出,進行此種氣候風險資訊揭露最合適的方式,是在公司的年度財務,或者經由提交給投資者和證券監管機構的風險報告。我們可以預期,在未來一年內,這些倡議內容,都會透過歐美各地的責任投資倡議組織,而成為對各地政府積極進行的遊說工作。在此種態勢下,無論最後是否會如聲明內容所言將碳資訊揭露整合入公司年度財報,企業碳資訊揭露的制度化,都將會是未來必然的趨勢。
同時,如前所述,台灣企業也必須注意到,在國際協議與全球治理架構停滯不前時,市場機制的作用將會相形更受到注目,而在市場動力為主的環境中,消費者作為企業價值鏈中的重要一環的角色將會更加強化。面對消費者,企業是否能強化碳資訊的溝通,帶動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將會是決定企業成長的關鍵因素。就此而言,企業規劃碳資訊揭露的措施,也將會有助於後續與消費者的溝通;甚至,我們可以說,對於領導企業來說,是否能在規劃碳資訊揭露措施時將未來對消費者的溝通策略一併列入考量,將會相當程度決定著最終的決策品質和市場競爭能力。
三、碳排放價格將會受到更大的關注
從聲明中對於「有效的碳排放價格」的關切,可說明碳計價乃是不可迴避的國際趨勢。碳排放的計價方式,不但對於企業形成碳資產和管理碳資產將會產生影響,由計價方式而在產生的碳價格也會是低碳技術發展方向和企業組織的碳風險與機會的重要因素。
如同專欄作家湯馬斯‧佛里曼不斷強調的,價格機制在推動低碳經濟與促進相關的產業創新上,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各種支持綠色創新的國家技術方案,本身是無法創造出綠色產品和服務的市場;要形成綠色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終究必須倚賴企業自身的行動。但是,綠色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相對於資訊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有個基本的特性,就是其消費並不會給消費者帶來直接的效益滿足;於是,除非能經由政府政策架構來建構有效的價格機制使運用綠能科技(ET)的產品和服務能更容易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並且有效地挑戰現有的高碳密度的產品和服務,從而重塑市場的供需結構,單純倚賴消費者的氣候變遷意識來支撐市場的成長,不僅緩不濟急,也將妨礙新興技術轉化為商品的發展動能。
職是之故,我們可以預見,在各國綠色新政和綠色競爭力國家策略逐步推展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將會陸續提出各項配套的賦稅、補助等的政策誘因,以創造適當的價格訊號來刺激市場的成長。這些都意味著企業將面對一個全新的經營環境。企業必須關注世界各地政府為綠色產品和服務創造公平競爭條件而進行的種種機制設計,並迅速相應地調整自己的企業責任策略規劃,積極參與法令制訂,用更高效能的技術創新與組織學習進行相關研發和企業環境教育,並影響及帶動供應商參與減碳行動和發展低碳產品和服務,致力於為客戶減碳。對此,不論是閉門造車還是猶豫不前,都將只會使企業付出失去明日的發展潛能的巨大代價。
四、碳關稅的潛在風險升高,但私人資金的重要性提高
就建立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架構而言,2010年在墨西哥舉行的COP16,無疑將會另一場重要的密集協商。美國與中國大陸,作為最大的排放國家,在國際協議中的決策份量日益凸出,而歐洲的領袖地位相形褪色。在此種情勢中,聯合國機制做為未來推動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架構的主要擔當者的角色,也正受到質疑和考驗。投資者聲明雖然其今年能在聯合國架構下達成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但以現況而言,將來第一個真正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協定是否會繼續在聯合國架構下推進,已經存在著不小的變數。但如何在聯合國架構外推進氣候變遷問題的全球治理,目前輪廓尚未明朗。只是,不論未來國際協商與治理的架構如何發展,都還是必須面對和依循此次「哥本哈根協定」所重申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也必須去為處理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加各自的減碳責任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而在可能的解決方案中,不論是「溫室氣體發展權」,還是「碳預算」,都會改變現有《京都議定書》對於各國減排責任的設定,也將會重新定義各地企業在承擔氣候議題上的責任。
其次,「哥本哈根協定」在因應氣候變遷的市場機制上,提出全球應尋求多種途徑,包括利用市場機制在內,來推進減排行動。這雖表示國際主要國家對因應氣候變化時仍將延用市場交易的方式具有高度共識,但卻未曾明確表明是否會延續《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幾種市場機制。未來是否會另行設計推動國際減排的市場機制?另行設計的市場機制是否會與國際貿易體系掛鉤,是否會被整合到國際貿易體系中,都已經成為浮現中的討論課題。
進一步分析,如果國際協議的進展呈現停滯乃至破局,則氣候變遷問題的重點也將會從各國如何「共同」因應,轉而成為「個別」國家如何看待自己與他國的減碳行動。當前的聯合國氣候協議架構,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並未規定對未履約的已開發國家採取懲罸性措施,也未規定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責任,基本上是在不涉及國際貿易體制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來促進各國的減碳行動。但國際協議停滯不前時,將會促使已開發國家藉由「碳關稅」的單方面政策作為來維護其企業的競爭力,並迫使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和企業也參與減排行動。此種腳本,相對於目前的《京都議定書》體制,對我國企業經營策略的衝擊,將會非常深遠。
最後,當國際協議進程停滯不前時,由政府部門和國際組織所主導的對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資金援助,將會減少其官方融資的部分,而民間私人減碳融資的部分將可能會相應受到更大的重視。當然,基於提升企業在開發中國家投資所能產生的減碳效益,如果新的減碳國際協議進程能順利進行,我們也可預期,私人部門的減碳融資不但會納入當中,也將可能會有更大的空間。此一發展趨勢,也意味著將來在整個氣候變遷問題的治理上,責任投資機構將會扮演更大的角色,而其透過責任投資策略對於企業行為的影響,也將會同時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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