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外匯準備金列負債或業主權益 兩難




文/周采萱

金管會昨(15)日舉辦「保險業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公聽會,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於會後指出,金管會贊成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但這筆準備金要提列在「負債」或「業主權益」項目下仍待研議。

壽險業因行業特性及國內缺乏長期投資工具等因素,國外投資部位龐大並以長期投資為主,面對匯率變動必須支付大額的避險成本,對此,壽險公會建議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使壽險業能以較具彈性的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金管會表示認同該想法,不過如何提列是一大難題。
金管會官員指出,若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列在負債項下,就必須新設負債與收入科目來平衡,具調節損益的作用,並影響損益表結算數字;而提列在業主權益下,不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精神,也不會影響損益表結算。不論使用哪種方式,將來投資人在審閱壽險業財務報表時,都必須了解提列準備金對報表的影響。
針對壽險業者主張在負債下提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會計師代表指出,若提列在負債項下,與國際會計準則精神背道而馳,但若以修改編制準則因應,會計師將認同此一做法而不出具保留意見。會計師代表也表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將可減緩IFRS 4保險合約會計實施後準備金不足的問題。
吳當傑表示,金管會已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但不論採用哪種提列方式,壽險業者依然必須根據避險策略投入足夠的避險成本,提列準備金不代表可以完全不做外匯避險的動作。
【2011-12-16,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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