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個資法修正 「同意」規定擬放寬


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個資法去年上路後,衝擊金融、壽險、電信通訊及採會員制商家,為降低爭議,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同意方式該為能舉證當事人「有同意」即可,不一定要書面同意;自施行日起完成告知的年限,延長至兩年。

目前修正案仍在進行連署,法務部也希望爭議條文儘早修正上路,爭取本會期結束前過關。

李貴敏表示,現行個資法部分內容未顧及現實情況與商業交易,適用範圍又涵蓋一般民眾、企業和公部門,引發許多爭議。其中最具爭議的第6條,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列為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範圍,等於經當事人同意也不得使用。

因此,敏感性個資將調整為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且在限定範圍之內,就可使用。

至於犯罪前科的個資內容,要獨立規範,除非是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不能蒐集、利用。

讓金融、壽險、電信通訊業者詬病的規定,若業者已蒐集完成的個人資料,應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李貴敏認為,企業有必要盡告知義務,但告知期限從拉長到兩年。

李貴敏強調,期限不宜過長,如延長到十年,就失去立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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