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文/邱金蘭】阿美(化名)媽媽多年前,以阿美為被保險人,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健康保險,前年,阿美因「右側中耳積水併腺樣體贅生物」,住院接受右側鼓室通氣管置入和腺樣體切除手術治療。
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對於那次住院已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因阿美投保時漏了沒有據實告知她曾在投保兩年前,接受HLA檢查呈現帶有HLA-B60基因,保險公司主張,依保險法第64條及保單條款約定,解除保險契約。
阿美則認為,她當初在投保前,是想要了解自己是否有遺傳僵直性脊椎炎的基因,才到醫院自費作基因檢測,檢測結果,醫師表示為正常。保險公司不理賠保險金,還主張解除契約,實在沒有道理,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據實告知義務,是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說明的範圍,以保險公司所提的書面詢問事項,如果沒有用書面詢問的,縱其為重要事項,也無說明告知的義務。
阿美與保險公司爭議的要保書中「被保險人健康告知」的詢問事項所列第1項,是用「過去二年內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作為要保人告知的內容。
但因目前醫療上並無改變HLA-B60基金的技術或藥物,醫師並不會建議接受進一步檢查或治療,因此,雖然阿美在投保前曾經檢驗帶有HLA-B60基因,仍難認為這屬於詢問事項的範圍,保險公司主張解除保險契約,難謂有據。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被保險人違成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保險金時,經常會引用的理由,保戶一定要據理力爭,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對於那次住院已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因阿美投保時漏了沒有據實告知她曾在投保兩年前,接受HLA檢查呈現帶有HLA-B60基因,保險公司主張,依保險法第64條及保單條款約定,解除保險契約。
阿美則認為,她當初在投保前,是想要了解自己是否有遺傳僵直性脊椎炎的基因,才到醫院自費作基因檢測,檢測結果,醫師表示為正常。保險公司不理賠保險金,還主張解除契約,實在沒有道理,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據實告知義務,是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說明的範圍,以保險公司所提的書面詢問事項,如果沒有用書面詢問的,縱其為重要事項,也無說明告知的義務。
阿美與保險公司爭議的要保書中「被保險人健康告知」的詢問事項所列第1項,是用「過去二年內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作為要保人告知的內容。
但因目前醫療上並無改變HLA-B60基金的技術或藥物,醫師並不會建議接受進一步檢查或治療,因此,雖然阿美在投保前曾經檢驗帶有HLA-B60基因,仍難認為這屬於詢問事項的範圍,保險公司主張解除保險契約,難謂有據。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被保險人違成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保險金時,經常會引用的理由,保戶一定要據理力爭,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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