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簽DNR不是放棄有效的急救,而是不接受無效過度醫療的臨終折磨

文/陳榮基

最近在一次參與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董事會前與幾位董事談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很驚奇的發現這些長期從事維護僧伽健康,並努力籌建如意苑,協助法師臨老或失能時的安養的熱心法師與醫師,對臨終拒絕心肺復甦術(DNR)的誤解,讓我深感這可能也是一般民間的誤解;痛心我們宣導不足,難怪推行了10多年,仍然只有約17萬人簽署DNR意願書做健保卡的註記。

一位法師說:「胡市長的夫人幸好沒簽DNR,否則她車禍時就可能被放棄插管急救,更不會被裝上葉克膜救回生命了!」一位醫師說:「有些醫師看到簽署DNR意願書的病人,就放手不救了!」我的天啊!對於急性傷病的病人,譬如車禍、外傷、觸電、溺水或急性心肌梗塞,不論有否簽署DNR意願書,醫師都需要搶救到底!否則是違法及違反醫學倫理的行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安寧條例》)在2000年立法,經過3次修法,賦予我國國民,在臨終時可以自己選擇要搶救到底接受心肺復甦術(CPR)或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即不插管),以求安詳往生,減少受到新進醫療科技無效醫療的折磨。也可選擇萬一受到插管急救等CPR處置而無效,無法恢復意識及呼吸功能時,如果預行簽署選擇不施行維生醫療(LST),則可以撤除這些無效且痛苦的維生醫療措施(亦即拔管等),以縮短臨終痛苦的折磨。

《安寧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因此首先要有2位專科醫師確定診斷為末期病人。而條例第三條規定:<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病人必須經醫師長期治療(或有病歷資料顯示)患有如癌症、愛滋病、運動神經元萎縮病或重大器官衰竭(如腦、心、肺、肝、腎任一器官嚴重衰竭),並且自己簽立DNR意願書(或做健保卡DNR意願之註記),或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有家屬簽署DNR同意書,才有資格DNR。第七條又規範<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才可執行DNR或撤除LST。

法律層層規範,嚴格確定不插管急救(DNR)或拔管撤除維生醫療措施的條件,就是既要保障病人安詳往生,也要維護病人的生存權益。絕對不是簽立了DNR意願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醫師就可「放手不管」,隨便不做應該做的急救動作了。為了保障自己的善終權益,邀請大家,及早思考,及早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完成健保卡的註記。

(選錄自《健康世界》452期,文章相關訊息請上健康世界e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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