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房屋遭法拍,即使拍賣所得已用來抵償債務,仍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財政部指出,若拍賣金額低於原始購入價格者,最好提供成本證明文件證明「虧損」,以免被稅捐機關核定繳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名下持有的房屋因故遭到法拍,往往因為不諳法令規定,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法拍所得即使全數用於償債,仍遭到稅捐機關補稅。
財政部表示,主要是納稅人不知道縱使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也是出售房屋的方式,與一般自行出售不動產者無異,都要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即會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納稅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核實認定;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才會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時,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例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相關資料,證明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即可因為拍賣後實際並無所得,免課徵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反之,若無法舉證成本,即使是法拍屋,且確實未獲配任何款項,國稅局仍會以其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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