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外籍員工賣配股 要課證所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證所稅開徵,企業在境外的外籍勞工免稅優惠飛了。財政部拍板,包括中國大陸在內,企業境外外籍員工獲配或認購公司股票,由在台開設的集合投資專戶出售,視同個人售股,必須核實課徵15%證所稅。

這項規定溯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今(2014年)年報稅即適用。財政部說,外籍員工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及繳納稅捐。

證所稅免稅時期,企業境外的外籍員工,取得公司配發的分紅股票或認購庫藏股時,因勞務提供地在海外,且非屬我國居住者,所取得的有價證券不發生課稅問題;與本國籍員工需按取得時價併入薪資所得課稅相比,企業外籍員工獲配或認購股票,利得等同完全免稅。

2013年證所稅開徵後,非居住者在台買賣股票,必須強制核實課徵證所稅,企業境外的外籍員工出售股票不再具有免稅特權,稅負甚至反較本國員工重,因此向財政部爭取,經由集合投資專戶出售的股票,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 )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已經否決免稅訴求,並發出函令規定,企業為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境外外籍員工,辦理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處分股票,視同非居住者處分在台股票,需強制核實申報並課徵證所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以可處分日的時價為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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