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傳銷非法吸金 刑責變重了

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立法院日前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遏阻不肖業者以傳銷事業非法吸金,參照銀行法加重違法業者刑責,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近日內實施。

公平會最快年底將設置多層次傳銷專屬保護機構,規劃以財團法人方式,專門調解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糾紛,並提供傳銷商無力償債時的暫時周轉等服務,保護傳銷商的權益。

據公平會統計,2012年合法報備的傳銷事業有363家,傳銷業從業人員高達200多萬人,比前一年多出40萬人,顯示傳銷事業規模正持續擴大。為避免傳銷商受不法業者欺壓,新法特別增設多層次傳銷事業保護機構,協助調解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的民事爭議,並在傳銷商權益受損時協助求償。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指出,保護機構未來會由公平會、業者與第三方人士共同營運,合法登記傳銷事業需要捐助一定金額做為新機構營運基金,傳銷商也要像保險一樣固定繳年費。

其他新法與現行法規的差別,還包括傳銷商在訂約後猶豫期從14天延長至30天,且傳銷商如果在猶豫期內反悔,隨時可以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契約。即使過了猶豫期,也可以用書面方式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商即使與第三人另訂商品或服務交易契約,解約時傳銷事業仍需辦理退回及買回事項,並負擔傳銷商因解除或終止契約衍生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另外,傳銷業者日後也有義務提供公司資本、營業額及傳銷制度等基本資料供傳銷商參考。

過去多層次傳銷是依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管理,但由於非法多層次傳銷案件曾發生單次兩萬人受害等影響社會安定重大事件,加上多層次傳銷的管理與懲處方式並不完全適用於競爭法,因此訂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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