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預防過勞措施 明年納勞檢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為避免在職場上發生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新增「預防過勞條款」,課予雇主預防過勞責任,企業必須採取預防過勞相關措施;職安署預訂明年起,將預防過勞列入勞檢項目之一。

依職安法規定,雇主若未採取預防過勞措施,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發生勞工過勞情事,可再罰至30萬元,並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

職安法於今年7月3日增訂「預防過勞條款」,明確規範雇主針對輪班、長時間工作、夜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過勞,應採行辨識高風險群、安排醫師面談評估、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或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檢、健康管理等預防措施。

勞動部職安署長傅還然表示,增訂預防過勞條款最重要的是,要求雇主要把員工健康、過勞納入企業管理。雇主只要先分辨那些是過勞高風險勞工,並對其工時與工作內容進行控管,就可以避免過勞。

他指出,依研究,輪班、夜間工作及超時工作,因為會影睡眠,易促發過勞。這類作業型態,必須採行預防過勞措施。

職安法預防過勞措施適用各行各業,不論大中小型企業都適用,必須擬具預防計畫並採行措施。在具體執行上,官員解釋,規模300人以上的企業依規定有護理人員,負責擬訂計畫並執行預防過勞措施;規模300人以下企業並未有護理人員,在執行上將以記錄來替代計畫,只要人事管理上有採行預防過勞措施的相關記錄,勞檢時就會被認定已採行。

官員表示,中小企業執行預防措施,可以利用公部門資源,例如勞動部委託九家「職業傷病預防中心」或「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免費諮詢,企業可以請勞工前往上述中心接受醫生的面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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