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莊蕎安
今(2012)年是充滿挑戰的一年,今年1月1日即是IFRSs為財報編製準則的開帳日,並且是兩個財務準則雙軌並行,還須一併依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不但對首批採用的IFRSs的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與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來說是充滿挑戰,對主管機關來說,亦有許多相關法規等待釐清,以便企業適用。
目前主要的法規,已陸續修正完成,包括證券交易法、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內部控制相關法規。配合我國導入IFRSs,立法院已於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排除商業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科目與財務報表、第六章入帳基礎、第七章損益計算之適用;未來第1季至第3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及提報董事會,公告及申報期限均定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 在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部分,則於去(2011)年8月底陸續發布修正條文,惟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0年11月7日決議IFRS 9「金融工具」延後實施,金管會證期局已再次修正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去年12月底陸續完成修正。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控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則要求適用IFRSs之企業,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適用IFRSs之管理及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證期局表示,若公司已經申報2012年的內部控制計畫,可在內控準則修訂發布後,再修正其內控計畫。 首次適用調整保留盈餘 可能限制分配
然而除了前述已修訂之法規之外,業界在適用上仍有許多疑義,對此證期局表示,在未來仍會持續辦理宣導會與研討會,作為主管機關與企業溝通之平台,對於適用上的疑義,除了法規修訂與行政解釋之外,也會採問答集的方式釋疑。 而隨著首批採用IFRSs的企業已在今年1月1日開帳,企業目前最關心的問題,包括了首次適用IFRSs時,因會計準則之轉換,而使得保留盈餘有增加或減少的情形,例如不動產若以重估價值作為轉換日的認定成本,則尚未實現的重估增值將使保留盈餘增加;另例如投資性不動產若在持續出租的狀態,有穩定的租金收入,則以公允價值在開帳日入帳,因公允價值增加的部分轉列至保留盈餘。然而這些保留盈餘增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分配?對於首次適用時,保留盈餘的增加是否可以分配給股東,證期局日前表示尚在研議中,未來可能會限制分配,做為保留盈餘的減項。 未公開發行公司將可採IFRSs 商會法規定原則化
未來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將是以IFRSs為基礎所編製的合併報表,也產生了母公司合併報表所編入的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或是採權益法認列投資的標的,是否能夠採用IFRSs編製財報的問題。目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要求企業以一般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經濟部目前函釋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與適用次序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所發布的會計文獻等。但因近年來會計原則時有修訂,法制修訂常有難以即時配合的狀況,增加企業適用上的困難,因此對於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入帳基礎、第七章損益計算的內容,經濟部打算大幅修正,參考IFRSs的規定,在商業會計法中增訂原則性的規範,如認列條件、衡量方法等,並將細則的規範移至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另外,也將函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包括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與解釋,以及經金管會所認可之正體中文版IFRSs與其解釋,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亦能選擇以IFRSs編製財務報告,以節省合併報表的編製成本。
【完整內容請見 會計研究月刊》2012.1月號】
目前主要的法規,已陸續修正完成,包括證券交易法、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內部控制相關法規。配合我國導入IFRSs,立法院已於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排除商業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科目與財務報表、第六章入帳基礎、第七章損益計算之適用;未來第1季至第3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及提報董事會,公告及申報期限均定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 在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部分,則於去(2011)年8月底陸續發布修正條文,惟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0年11月7日決議IFRS 9「金融工具」延後實施,金管會證期局已再次修正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去年12月底陸續完成修正。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控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則要求適用IFRSs之企業,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適用IFRSs之管理及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證期局表示,若公司已經申報2012年的內部控制計畫,可在內控準則修訂發布後,再修正其內控計畫。 首次適用調整保留盈餘 可能限制分配
然而除了前述已修訂之法規之外,業界在適用上仍有許多疑義,對此證期局表示,在未來仍會持續辦理宣導會與研討會,作為主管機關與企業溝通之平台,對於適用上的疑義,除了法規修訂與行政解釋之外,也會採問答集的方式釋疑。 而隨著首批採用IFRSs的企業已在今年1月1日開帳,企業目前最關心的問題,包括了首次適用IFRSs時,因會計準則之轉換,而使得保留盈餘有增加或減少的情形,例如不動產若以重估價值作為轉換日的認定成本,則尚未實現的重估增值將使保留盈餘增加;另例如投資性不動產若在持續出租的狀態,有穩定的租金收入,則以公允價值在開帳日入帳,因公允價值增加的部分轉列至保留盈餘。然而這些保留盈餘增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分配?對於首次適用時,保留盈餘的增加是否可以分配給股東,證期局日前表示尚在研議中,未來可能會限制分配,做為保留盈餘的減項。 未公開發行公司將可採IFRSs 商會法規定原則化
未來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將是以IFRSs為基礎所編製的合併報表,也產生了母公司合併報表所編入的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或是採權益法認列投資的標的,是否能夠採用IFRSs編製財報的問題。目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要求企業以一般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經濟部目前函釋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與適用次序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所發布的會計文獻等。但因近年來會計原則時有修訂,法制修訂常有難以即時配合的狀況,增加企業適用上的困難,因此對於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入帳基礎、第七章損益計算的內容,經濟部打算大幅修正,參考IFRSs的規定,在商業會計法中增訂原則性的規範,如認列條件、衡量方法等,並將細則的規範移至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另外,也將函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包括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與解釋,以及經金管會所認可之正體中文版IFRSs與其解釋,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亦能選擇以IFRSs編製財務報告,以節省合併報表的編製成本。
【完整內容請見 會計研究月刊》2012.1月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