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導入後,查核重點的轉換無論是會計師或企業都要有足夠的認知,並了解可能會產生哪些審計風險?如何規劃適足的查核維持審計品質來避免審計風險?企業又該如何配合修正重點來應對?都是即將面對的課題。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資深編輯
第49屆的金馬獎日前在星光燦爛當中圓滿落幕了,為臺灣優質的電影、出色的演員及電影相關工作者,劃下了美好的一章。臺灣的國片曾經不敵國外電影的製作規模,低迷了好長的一段時間,直到幾年前「海角七號」喚醒國人對國片的熱情,今年像「逆光飛翔」、「男朋友‧女朋友」等國片也都造成一股風潮,對電影創作人來說,似乎開始見到曙光。
不過嘲諷的是,獎項頒完了,但金馬獎是不是停辦的爭議,持續餘波盪漾。所謂沒錢難辦事,是的,資金不足是能否辦得成的一大主因;而各界對於國片的投入的能量最後所創造的價值,評價亦不一。事實上,這也就印證了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目前最大的困境,第一,是沒有資金,第二,是文創價值難以評價。
文創產業化,聚焦六大業別
世界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名稱尚不一致,發展的產業分類也不相同。2002年,行政院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是臺灣發展文創產業化之開端。直至2010年2月3日由總統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文創產業才有了正式的法源。依據文創法之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並列出了15大產業業別。
從法源定義來看,文創產業的範圍可說十分廣泛,這也是為何許多人談起政府對文創產業的推動,往往覺得不容易聚焦,因為這些業別最大的共通點,就是沒有共通點。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部營運長郭宗銘表示,事實上,政府也清楚如果每一項業別都花同樣的力道與資源去推動,並不一定能達到最大的效益。如同80/20法則,80%的成果,將來自於20%的投入,政府於是擇取發展較為成熟、具產值潛力且產業關聯效益較大的六大旗艦產業,包括: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等進行政策的重點扶植,以期發揮領頭羊效益,儘快作大臺灣文創的規模。
文創與商業,兩者缺一不可
然而,文創如何產業化?根據2010年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發表之「創意經濟報告」(Creative Economy Reporty)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藝術、文化、商業及科技的匯集;關鍵在於,這些所謂的文化創意活動同時要具備「密集精緻的創意技巧」及「可以透過商業交易行為及智慧財產權產生收入」兩大條件,才能成為產業。郭宗銘強調,這兩大要件缺一不可,簡單來說,擁有絕佳的文化創意但若不能商業化(商品化),就不能納入為產業。
這個問題,也是長久以來文化界與企業界之間,感性與理性的拉距戰。因為彼此不熟悉,文化人對於創作有「文化絕對值」排斥商業化,擔心自己的創意或創作被抄襲、複製或濫用,抹殺了作品的原創性;相對的,商業人對於文創作品是否有「相對價值」能否進到商品化,足以有規格帶動產業化,也心有存疑。如何拉近兩方思考的距離,平衡理性與感性?臺灣欲發展文創產業化,讓文創作品進入商品階段,量產與行銷,最後創造獲利,延續文創事業的經營,雙方觀念的突破,勢須先破冰。
文創產業機制的形成,源頭是文創者的創意作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接著是如何將作品轉換為「商品」,這道商業化的過程是最困難的步驟,其中的學問包括:如何建立經營管理思維、如何創造商業行銷機制、如何布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等。商品的開發與量產還必須透過商業機制及資本市場運作,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規模,才能形成產業。然而,文化創意並沒有既定的商業模式,當文創人具備企業的思維,而企業人也注入了文創的靈魂時,兩方激撞後,或許更嶄新的、更創意十足的商業獲利模式就會一一浮現。
加強財務規畫,善用籌資管道
資金,一直是文創業者能否存續的關鍵因素,以電影產業為例,一部電影如果票房賣座,才有可能有資金拍攝下一部作品,不幸成為票房毒藥,下一部作品可能就遙遙無期,但消費者的喜惡不易捉摸,通常並不是每部電影都能保證抓得住票房。對許多投入文創的工作者來說,很多時是理想大於現實,財務規畫能力這塊通常很弱,學會找錢變得很重要。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325期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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