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不良保戶 壽險業將可終止保單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聯合報

保險詐欺行為頻傳,面對有詐保前科的保戶,保險公司卻不能拒保。金管會已指示壽險公會研議,擬比照國外,透過修法賦予保險公司可執行保單「終止」權,讓保險公司面對「不良保戶」時,也有不保的權利。

壽險公會強調,多數保戶不用擔心保單會被終止,造成權益受損。因為保戶必須先有明確的不法事證;例如曾經偽造醫療診斷證明詐領保險金,遭警方調查或被檢方起訴。

由於有詐保前科的保戶信用已有重大瑕疵,保險公司若繼續承保,風險過高,必須解除契約才能停損;且保險公司執行契約終止權時,也會返還保戶所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根據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統計,壽險業今年共發生「詐死詐殘、謀財害命、假住院及利用弱勢民眾詐保」等4類型多件詐保案;產險業也有好幾起「製造假車禍」詐保案,成功詐領保險金額超過上億台幣。

保險業面對這些「不良保戶」,無可奈何。壽險公會指出,實務上,保險公司對有「前科」的保戶,都不會同意他們再買新保單。

但若這些保戶有「舊保單」,且仍繼續付保費,保險公司須繼續承保,並在發生事故時理賠。

壽險業者說,現行保險法第64條,雖賦予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兩年內,若發現消費者有不實投保行為,可主動解除契約;但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即無權主動解除契約。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指出,根據國外市場經驗,保險詐欺金額約占保險理賠總額1成;以台灣去年產、壽險理賠總額高達1.26兆台幣估算,1 年保險詐欺金額恐已超過千億台幣。壽險業者說,實際詐保金額可能沒這麼大,但每年應有3、500億元。

壽險公會指出,詐保金額過大,會導致理賠損失率提高,最後可能得調高保費因應,損及多數保戶權益,有必要加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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