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企業團保列報 注意四重點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應留意四大重點,以免遭國稅局剔除列報費用增加稅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投保員工團體保險時,應注意包含每人每月2,000元保費限額;投資型等個人保險不得列報費用;解約金應納為企業收入;解約金分發給員工則計入個人所得等要項。

一般來說,企業聘請員工都會投保團體保險,並由企業負擔保費。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企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例如壽險、健康險或傷害險,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可准許認列為企業經營費用。

但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投保團體險,每人每月保費如超過2,000元,超出部分認定為員工補助費,企業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除了每人每月保單的保費限額應注意之外,國稅局指出,企業投保團體保險,允許列報費用條件是以「團體」為基礎。如果是以團體規劃形式的投資型壽險、投資型年金險,雖是「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但性質歸類在個人保險範圍,不得列報費用。企業應了解保單性質差異,否則繳納保費後,可能無法列報費用減輕稅負。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果有突發事件導致中途退保,提前解約取得的解約金,應以正確會計方式處理,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申報。

而企業如果把解約金分發給員工,員工取得解約金,也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並提醒,企業應妥善保存保險業者開立的收據、保險單,並應檢附列有被保險員工保險費明細表,以免因憑證不完善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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